奖学金

首页  >  奖励资助  >  奖学金  >  正文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6 08:5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武汉大学在籍研究生,各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对象参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港澳台研究生奖助学金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超出基本学制年限,但有志于继续从事高水平研究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参照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基础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学业奖学金,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1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学业奖学金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等级的获奖比例,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类别

等级

百分比

额度

(万元/学年)

硕士

研究生

优秀学业奖学金

一等

10%

0.4

二等

20%

0.2

基础学业奖学金

——

100%

全额学费

博士

研究生

优秀学业奖学金

一等

10%

0.6

二等

20%

0.3

基础学业奖学金

——

100%

全额学费

第七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我校设立,或学校自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研究生的奖学金,其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以“高端引领,鼓励拔尖”为主要目的,是对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及创新能力的综合评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2

2: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设置

奖励等级

额度(万元/学年)

奖励人数

特等奖

8

不限

一等奖

5

0-60

二等奖

1.5

0-400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自高水平大学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居前列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3

3: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置

奖励等级

额度(万元)

条件

特等奖

1

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且为第1名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一等奖

0.5

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5%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二等奖

0.3

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0%的硕士研究生新生;或来自全国重点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4

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置

类别

比例

额度(万元/年)

备注

硕士研究生

100%

0.6

全年按12个月发放

博士研究生

100%

2.7

全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助管工作资助标准为硕士生20元小时,博士生23元小时。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的工资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

研究生困难补助用于缓解经济困难研究生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每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研究生困难补助一般标准为1000-5000元,学校根据研究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特殊情况超出一般标准的,具体资助额度需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的酬劳和困难补助经费由校级财力承担,研究生担任助研的酬劳由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相关奖助学金的审核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83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6]2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研究生奖助学金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