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资助

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9 09:44   点击数:



武大学工字〔2019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本专科生的认定工作、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相关人员参与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本科生成立以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为组长、研究生成立以研究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实际情况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5%左右。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各级认定机构和个人应对学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保密,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意外突发事件、学生的月生活费用及消费结构等因素。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症,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父母患慢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致使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四)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来源。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相关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月收入处于武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180%范围内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一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参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的资助情况、商业保险购买情况等。如果以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满足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学校可以不认定申请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极端情况例外):

(一)学生平均月消费金额明显高于武汉市大学生平均月消费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三)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者。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公示、学校认定、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第十四条 提前告知。学校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指南,提前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向广大学生宣传学校的资助政策,发放《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如有相关支撑材料可以作为附件提供。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请,并通过与申请学生一对一谈话,结合日常表现、学生家庭电话访谈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的致贫原因,并形成谈话记录。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所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结合谈话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所在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本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立即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以不用再次提交申请材料;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困难等级;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消失,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应主动告知所在培养单位辅导员作出调整,让有限的资金用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复核各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材料和评定结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分管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期间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将调整情况于每年9月中旬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或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一)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积极主动地借助国家资助完成学业,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8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武大学字〔2017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