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资助

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1-06 09:5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管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助管的培养功能和助困功能,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选聘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发挥助管工作的培养功能。研究生助管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绩效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津贴标准

第四条  助管岗位指标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8%设置。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教职工人员编制及各单位实际工作量等情况核定研究生助管岗位数量。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每年3审定并公布各学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助管岗位设置执行方案。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一次性足额设置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研究生助管的,须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临时岗位申请报告并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机动计划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设岗、选聘。

第六条 各聘用单位要充分保障研究生正常学习、科研及人身安全,合理设置助管岗位,不得虚设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 各单位在选聘助管时,在满足招聘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助管工作,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后勤服务单位和学校企业积极提供研究生助管岗位,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创造条件。

第九条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20/小时,博士生23/小时。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十条  应聘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应当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业优良、身心健康,兼任助管工作不影响本人正常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与聘用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岗位发布后两周内完成。研究生应聘助管岗位需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征求导师同意后由培养单位推荐或聘用。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与受聘研究生签订《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助管”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安排专门时间对受聘研究生进行统一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劳动纪律、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等,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2小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管理,记录考勤,按时考核,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考核表》。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 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考核表由聘用单位留存备案,作为年度优秀研究生助管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凡在受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被续聘,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应聘“助管”岗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管酬劳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各聘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劳酬核定表》,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核发。

第十八条 各学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应认真落实并用好下达的研究生助管岗位,对于未能落实或未用好下达的研究生助管岗位的单位,学校将扣减其次年助管岗位指标,并不再受理其次年临时用工的申请。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831日起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