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资助

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9 09:51   点击数:

武大学字20166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 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条 相关单位的职责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拟定学生年度贷款需求计划;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负责借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信息。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放款后划拨到贷款学生的基础工作。

2、财务部: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资金账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的实际放款划拨到贷款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包括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材料整理建档,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转学、休学、留级、退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负责本单位贷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还款确认,协助做好贷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原则上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符合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和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本科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申请的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学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申请的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 元×学制。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3、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新生可提供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或提供加盖上述部门公章的《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及认定申请表》;

4、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或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可享受 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向经办银行提出提供书面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金额贴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并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银行规定的有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合同及相关表格;报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由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年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中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银行将停止发放其贷款,并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期间有考试科目不及格的视经办银行规定是否终止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出国等情况,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由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如被退学或开除学籍,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一次性结清贷款或签订还款协议并开始自主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按贷款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必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贷款学生不

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及时通过信函或其它方式告知贷款银行和学院备案。

学生结业后不再享受贷款利息补贴,须按正常程序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可到经办银行申请一次性结清贷款;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相关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网上银行进行贷款结清操作,也可委托他人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为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同意后,可以进行合理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贷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含3 年)的应届贷款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在校生和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复学的在校生可以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学校的主要职责

1、向生源地教育机构和经办银行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表现;

2、根据生源地教育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要求,确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合同要求填写回执;

3、向经办银行提供学校财务账号和财务联系人,负责用学生贷款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将到款信息通知到贷款学生。


第八章 贷款救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学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武大字[2013]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